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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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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市级以上财政用于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 “统筹整合、突出重点、规定用途、县乡负责、市县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市级财政集中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组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县中药材(青蒿)、草食牲畜(山羊)、林果(青花椒)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并用于以下内容和环节:
(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站);
(二)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设施购置、农业基地创建补助等;
(三)循环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循环农(林)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
(四)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市场营销等;
(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的贷款贴息;
(六)农(林)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业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七)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补助;
(八)休闲观光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等;
(九)种植养殖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
(十)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生产管理、工厂化育苗(秧)等;
(十一)产业风险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环节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及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等。补助环节为贷款贴息或种子、种苗、购种补贴、设施设备补助等。对参与现代农业项目实施并带动农户增收的农业生产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贴息项目时,申请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定除外),且支持环节不超过3个。
第四章 资金安排、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本级审批、执行、管理。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的资金不少于市级切块资金的50%。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类别和结构,会同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扶贫办等涉农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县级各涉农主管部门必须围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当年及中长期项目库,并送县财政局汇总。项目申报原则上在项目库中筛选,按程序评审公示,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未进入项目库的,不得作为申报对象;项目申报不得重复,对同一个项目需叠加政策支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报县政府审批后再申报。项目确定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农委、县财政局会审,报县政府审批,由县农委和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和批复送县财政局备案。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通过竞争立项,积极争取市级财政集中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产业链建设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其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级审批和管理,县级负责执行。
第七条 县上对所有农业专项贴息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农业担保、“三权”抵押等贷款贴息。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中用于企业、合作社、大户的贴息按“切块安排、总额控制、部门会审、比例限制”的原则进行贴息,以基准利率为标准确定贴息贴费比例,贴息贴费总额不得超过县上预安排指标(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符合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按《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补充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办法、申报程序申请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并按产业类别汇总,送县财政局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申请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对实施的项目在建设地和县级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审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四条重新申报审查备案。项目承建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书面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委组织验收。需市级验收的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对市、县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追回相关项目资金,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不再安排任何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贴费等方式兑现补助,具体程序为:
(一)专项资金补助:严格实行4.4.2比例拨付资金,即: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后,填写xxx县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县农委审核、县财政局复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预拨4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完成达80%以上,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按审批程序拨付40%项目进度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20%的资金(对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需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
(二)贷款贴息:贷款3万元以下的农户,由农户申请贴息,银行提供依据,乡镇会同主管部门审查,银行兑现;企业、农民合作社(协会)、大户贷款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申报上年的贴息时间为次年的3月份;同一笔贷款享受财政贴息不能超过三年(原则上连续申报)。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申请生产补助和贴息补助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头或变相多头申报,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对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收回全部资金,3年内取消补助或贴息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兑付资金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年度切块资金计划控制数,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当年年末未使用部份不结转。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配合)对项目实施过程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项目年度工作结束后,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在切块控制额度内进行结算。使用专项资金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技术指导、行政审批等各种服务,及时向县农委、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县农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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